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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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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5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路學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路學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內欠缺聲請人之犯罪行為,警訊筆錄至確定終局判決內均無犯罪行為之證詞,且本案宣告沒收之刀械,亦為與犯罪行為無關之物。最高法院於無犯罪行為與凶器之情形下,僅憑警方自行製作之不實筆錄及報告書作出確定終局判決,違反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問題;聲請意旨尚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路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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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