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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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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15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聲請人 羅德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羅德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0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0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0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收受聲請人繳交之保費,但未就聲請人勞保職傷給予理賠,有違法違憲之疑義。2、聲請人委由訴外人謝福建就其與勞保局間之前開爭議提出行政爭訟,因謝福建未具備任何身分而遭駁回,有歧視民權、人人平等之憲法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就聲請意旨1部分,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105年度訴字第518號裁定,以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經系爭裁定以同理由駁回其抗告,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意旨2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惟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羅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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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