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4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有權、魏德權、魏乘麒、魏秀珍、魏管蘭英、魏玉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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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七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逕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判決全盤廢棄,剝奪其身為佃農之耕作權,斷絕其家庭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窘境,該判決不公不義,不符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無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係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魏有權、魏德權、魏乘麒、魏秀珍、魏管蘭英、魏玉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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