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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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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44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謝碩儒等八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9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
聲請人
謝碩儒等八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適用經濟部訂頒之「電子遊樂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三號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四八號判決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是否妥適之問題,並非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

聲請人

謝碩儒等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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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