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屠0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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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併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四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應以該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將聲請人欲提起再審之訴之本意,誤解為提起上訴,並以遲誤上訴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回復原狀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請求,乃確定終局裁定限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侵害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云云;另系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罔顧同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0七九號刑事判決,已就同一犯罪事實論罪科刑,仍對聲請人重複裁判,致使聲請人受有不符比例原則之刑罰,有違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究係適用何一法令有客觀上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有關系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部分,經同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裁定,以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五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是系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屠0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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