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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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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60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聲請人 陳妤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妤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66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而非同條第1項規定,判准離婚,藉以迴避同法第1053條及第1054條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係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妤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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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