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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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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19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聲請人 江○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江○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有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疑義;又該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有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之疑義;又該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有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又該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並非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非屬得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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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