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9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 聲請人
- 仇0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南院龍九八執明字第一0三二六號通知,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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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南院龍九八執明字第一0三二六號通知,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南院龍九八執明字第一0三二六號通知,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與該院民事執行處係同一審判機關,是本件非屬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聲請人
仇0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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