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6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景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援引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意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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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援引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意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意旨,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引用系爭判決之見解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之文義有異;且該確定終局裁定不得援用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羅景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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