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將其所有之光碟影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並認定著作物之專屬被授權人有提起告訴之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上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六號等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係爭執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部分,聲請人所指涉及法律見解有異之裁判,為同一審判機關就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應如何適用所表示之見解,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本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