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數罪併罰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3號),並經系爭裁定認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實令聲請人不服法律之規範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核其所陳,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