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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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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11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林誌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閱卷,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拒絕聲請人親自影印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全卷及拷貝全部錄影音檔,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閱卷,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拒絕聲請人親自影印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全卷及拷貝全部錄影音檔,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閱卷,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拒絕聲請人親自影印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全卷及拷貝全部錄影音檔,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提出聲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未提起抗告,未盡審級救濟途徑,且未敘明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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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2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