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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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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07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巢光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巢光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法院組織法、妨害公務及聲請再審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七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七六號、第二三七號、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法院組織法、妨害公務及聲請再審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七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七六號、第二三七號、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法院組織法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七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七六號、第二三七號刑事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七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規定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八次、第一四一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並未侵犯官署任何法益,無將之犯罪化之必要,且系爭規定並無如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之免責規定,已違反比例原則並侵犯表意自由;2、確定終局裁判有判決不備理由、法院組織不合法及逕以程序駁回等情事,已違背憲法維護人權之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均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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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