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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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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6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聲請人 詹招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詹招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實體上判斷後以聲請人之上訴無論從實體或程序上均屬無據,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詹招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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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