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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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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516號

解釋日期 82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莊振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12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聲請人
莊振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莊振有聲請書為依法聲請再審及抗告,法院尚未裁定前,檢察官即通緝聲請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莊振有聲請書為依法聲請再審及抗告,法院尚未裁定前,檢察官即通緝聲請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法院判決罪刑確定,經其聲請再審及抗告,法院尚未裁定前,檢察官即通緝聲請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聲請人

莊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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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