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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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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8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黃永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永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第19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第19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下稱系爭裁定一)、第191號(下稱系爭裁定二)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請求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37833號強制執行事件,因該事件致聲請人之合法房屋將被拆除,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一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系爭裁定一乃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亦與本件釋憲聲請無涉;另系爭裁定二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權限,而將案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裁定,亦非屬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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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