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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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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04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劉慶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830條、第1164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830條、第1164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83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164條(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再審部分,則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以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依民法第819條、第828條及第829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包括公同共有物之範圍內容,然系爭規定一規定,法院可強令公同共有人接受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式,且系爭規定二未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於公同共有物範圍及分割方式均應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又系爭規定三所稱「遺產」係「整體遺產」,公同共有人之原告提出者並非整體遺產,確定終局裁判卻認無調查必要,而強迫其他公同共有人之被告接受,均侵害公同共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而違憲等語。查請求分割遺產之範圍為何,係屬法院事實認定之問題。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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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