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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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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665號

解釋日期 86 年 03 月 07 日聲請人 莊宏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6 年 03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66次會議
聲請人
莊宏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判認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均以法律之規定為依據,並未引用聲請意旨所稱之判例,其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6次會議

聲請人

莊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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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