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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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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28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聲請人 蔡○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蔡○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八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七○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八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七○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八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七○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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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