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完全違反刑事審判無罪推定原則,法官以自由心證主義,對被告(即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均不採納,故聲請人不服判決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