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0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豐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再字第二六號判決、一○一年度再字第三八號判決、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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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再字第二六號判決、一○一年度再字第三八號判決、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第三八二號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一號民事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再字第二六號判決、一○一年度再字第三八號判決、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第三八二號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一號民事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及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日據時代土地臺帳得作為判斷土地所有權人之依據,其見解與系爭判決有異,已侵害原墾農民權利云云。惟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豐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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