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瑞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選舉罷免法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部分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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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選舉罷免法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部分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部分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系爭裁定二依法不得抗告為由駁回,系爭裁定一依法亦不得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及二為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部份之規定,欠缺期限限制而違憲等語。
(三)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之撤銷處分聲請逾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所定5日期間為由,駁回其聲請,並非以刑事訴訟法其餘有關扣押部分之規定為裁判基礎,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鄭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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