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3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0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0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二號、第七四七號、第二一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二五號、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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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0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二號、第七四七號、第二一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二五號、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就合併計算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於全部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前,該殘餘刑期是否以已執行完畢論,顯然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認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二號、第七四七號、第二一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二五號、第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就合併計算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於全部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前,該殘餘刑期是否以已執行完畢論,顯然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有關系爭規定合併計算刑期之適用,各承審法官或檢察官有認應依各罪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滿日為該罪之執行完畢日,亦有認應待各罪刑期全部執行完畢時始為執行完畢日,致各案件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要件之判斷有所不同,見解分歧云云。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與聲請人所指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係屬同一審判機關所為,故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葉0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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