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9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厚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第522之1號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比例原則,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撤銷保護管束之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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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第522之1號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比例原則,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撤銷保護管束之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乙字第522號、第522之1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違反比例原則,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下稱系爭規定)撤銷保護管束之規定,有無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執行指揮書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中,僅因違反保護管束規定,即因系爭規定被撤銷保護管束及撤銷假釋,於無故意更犯罪之前提下,須執行殘刑25年,與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有違比例原則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潘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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