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40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深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判例、釋字第一二八號解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判例、釋字第一二八號解釋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判例、釋字第一二八號解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意見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1次會議
聲請人
王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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