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30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4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2次會議
- 聲請人
- 卓○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第一二七三次會議)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判例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2次會議
聲請人
卓○廉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