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86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就信託土地因地籍重測後面積減少,信託契約相關當事人是否應按比例減少其分配之土地,及受託人是否有管理不當等情形,有所爭執,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聲請人僅以一己之見指陳上開法院裁判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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