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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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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33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聲請人 王深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深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與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零四號判決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而為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查最高法院上開民事判決係以耕地租賃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至行政法院上述判決係以聲請人就出租耕地申請收回自耕,已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故為其有利之認定,此外該判決未再適用該條例之其他規定,是兩審判機關所審理之事件標的不同,所適用者亦非同一法律,故不生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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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