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31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二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二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二七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查前開裁判所持見解縱有不同,仍屬同一審判機關間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應如何統一之問題,並非與普通法院以外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聲請人
楊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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