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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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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2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張俊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張俊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3號裁定、108年度裁字第982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17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3號裁定、108年度裁字第982號裁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17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08年度裁字第98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1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三,就假釋註銷之救濟,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所表示之見解相歧,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上開確定終局裁定均認為就檢察官執行註銷(撤銷)假釋後重行核計之刑期部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聲請人並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張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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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