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3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媺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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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一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六十三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當,致聲請人遭受罰鍰之行政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邱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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