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六○六次審查會通過)第一二七五號判決有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申請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五號判決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對上開確定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所不服,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刑事或民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