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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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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4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140條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140條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140條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人民不得批評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之見解,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人民評論公共事務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相反,而有統一解釋必要等語。

(三)惟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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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