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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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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146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聲請人 劉雅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2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雅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對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與該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對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與該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對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與該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不同體系之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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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3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