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69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1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 聲請人
- 卓美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六六三號裁定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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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六六三號裁定適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六六三號裁定未適用法律裁判,而逕援用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三號判例,又原處分機關濫用行政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查其所陳,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指摘,惟法院裁判所表示之見解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至於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受憲法保護之權利遭到如何之侵害,聲請人則未有一語道及,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有所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聲請人
卓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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