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9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崔守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贓物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北檢玉惻一○四執聲他二六九、九九六字第三六六一五號函,未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一號刑事裁定主文發還扣押物,反而對聲請人百般刁難,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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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贓物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北檢玉惻一○四執聲他二六九、九九六字第三六六一五號函,未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一號刑事裁定主文發還扣押物,反而對聲請人百般刁難,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贓物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北檢玉惻一○四執聲他二六九、九九六字第三六六一五號函(下稱系爭函),未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一號刑事裁定主文發還扣押物,反而對聲請人百般刁難,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崔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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