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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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005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一)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之系爭判例一認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與系爭判例二、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認證據雖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惟其內容係依據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據所作成者,應認為屬於未經斟酌之證據之見解歧異,故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四)查最高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104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系爭判例二因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業已修正,不再援用;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並未適用系爭判例,是無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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