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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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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466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聲請人 包俊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包俊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及同院普通庭裁定沒入有麻將畫面之電玩具為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及同院普通庭裁定沒入有麻將畫面之電玩具為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一年度北秩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普通庭八十一年北秩抗字第七號確定裁定,沒入聲請人有麻將畫面電玩機具四十一台,與教育部公告所查禁之麻將牌賭博性電玩或其同類型或變異體之性質不符,其裁定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查聲請人被沒入之電玩具,是否在教育部公告禁止之內,乃具體事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令當否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出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包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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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