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35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左0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毀棄損壞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二0四五號駁回聲請再議處分書違法;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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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毀棄損壞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二0四五號駁回聲請再議處分書違法;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三九號案拖延尚未審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二0四五號駁回聲請再議處分書違法;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三九號案拖延尚未審判,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國字第八號判決部分,聲請人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尚難謂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就最高行政法院就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三九號案部分,尚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未獲致確定終局裁判,即逕行聲請解釋;另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左0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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