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八月一日法律座談會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年八月一日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不同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常永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