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23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1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任、高○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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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指摘民法繼承編雖訂有「繼承之限定」與「繼承之拋棄」等例外規定,然實須以繼承人充分瞭解法律知識為前提,始有利用該等例外制度之餘地,否則繼承人即須依據當然繼承及概括繼承之原則,負擔非因自身原因所生且無法預知之債務,而認繼承相關條文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從而主張繼承制度應修正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並應對未成年之繼承人訂定特別保護規定云云。惟查聲請人於聲請書中並未具體指陳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究係何者有違憲疑義,僅泛稱民法繼承編相關法律條文,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且上開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並未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訴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而續行上訴,逕行聲請解釋憲法,與上開規定自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2次會議
聲請人
高○任、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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