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49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1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漢、陳楠棋、林炳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一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對於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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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一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對於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認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一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裁定,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判決與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對於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七○次、第一○七七次、第一○九五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以另行起訴之裁定,復就同一事由再行聲請,關於前者,行政法院係以聲請人提起訴願不合法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程序難謂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尚未就實體予以審究,聲請人仍僅爭執訴願之是否逾期,而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即令如聲請人之所言,亦僅各該審判機關就租佃關係之有無,認定上不儘一致而已,乃事實問題,尚非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如何歧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武田、陳燦煌、陳銘漢、陳楠棋、林炳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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