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42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6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欣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十八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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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十八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十八號判例於小額訴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之見解,就該判例為不同之主張,指摘法院判決不當,並未對該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具體指陳,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聲請人
李欣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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