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79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8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明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林明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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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林明哲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適用簡易程序之賭博案件,經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論罪科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法律並無得對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之規定,故其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四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聲請人對此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因而指摘後一裁判消極地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及拒絕從實體上予以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2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明哲
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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