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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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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洪志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志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與同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就簡易事件罰鍰抗告救濟權之法律見解有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與同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就簡易事件罰鍰抗告救濟權之法律見解有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同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簡易事件罰鍰抗告救濟權之法律見解有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系爭判決不得上訴,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分別於104年7月10日、7月31日、10月8日以相同案號作成系爭裁定,其中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表明該案號之裁定不得抗告。是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均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抗告駁回」之認定矛盾、法律見解發生歧異,違憲侵害其受憲法、民事訴訟法所保障之「罰鍰抗告救濟權」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何等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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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