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8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清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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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臺中市政府及上開判決未保障合法者權益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致其何種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洪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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