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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71號

公布日期
84 年 06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26次會議
聲請人
湯桂賢

案由

湯桂賢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違反著作權案件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無非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未經訊問及調查,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法違憲等語,惟對於上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發生牴觸憲法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026次會議

聲請人

湯桂賢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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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4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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