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有違背法定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背法定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未敘明附表編號1至3屬三振條款之案件,然執行指揮書竟認其屬於三振條款之案件,而改為累犯之執行,有違背法定程序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而檢察官對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亦未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