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966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蕭靜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張蕭靜貞聲請書為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假扣押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張蕭靜貞聲請書為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假扣押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而統一解釋,僅得由中央或地方機關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聲請人
張蕭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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