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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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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37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張○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毒抗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毒抗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毒抗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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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